民事诉状
原告黄**(又名黄**)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丽东二村150号
被告卢**,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白云小区50幢503室
诉讼请求
一、离婚;
二、生女儿卢**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4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6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卢**,现年12岁,在花园小学就读。1996年下半年,原、被告前往常熟做服装生意,1999年被告有外遇,与当地一名叫“阿芳”的女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父母均知道这件事情。原、被告因此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趋恶化,之后,原告经双方长辈和亲友劝解,又考虑到女儿尚且年幼,所以才原谅了被告,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和好如初。2007年被告回到丽水后还一直与该女人藕断丝连。2007年10月28日,被告开始夜不归宿,同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又有外遇(与一女人租住在**下河新村11幢3号楼)至今被告都没有回家。原告也深知被告本性难改,对此不得不诉诸法院,请求离婚。
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没有重新和好的可能,为此,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200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