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管**,女,汉族,农民,1952年10月27日出生,住**县海口镇外东江1号,
被告田**,男,汉族,驾驶员,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县五云镇板堰村45号,
被告**锦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市**仙渡乡葛畈村33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职务负责人
住所地:**市丽阳街696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8946.63元;
二、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23日1时30分,第一被告田**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浙K08898号轿车从寿尔福路北向南行驶,遇原告骑自行车从华墩街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被告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被告系浙K08898号轿车的保险人。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8016.63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医疗发票等证据证明。
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管**
20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