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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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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2

民事诉状

原告:**,男,汉族,1952521日出生,农民,住****雅溪镇周村潘田11

被告:**,男,汉族,1969220日出生,农民,住****雅溪镇周村潘田,现住本市城东小区31号(厦河平价超市)

被告:**,(**之妻),女,汉族,成年,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人民币15558.1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69日上午915分许,被告**无故跑到原告的家门口,用铁锤敲坏原告通路用的水泥板。原告从地里干活回家后上前责问被告为何敲坏原告的水泥板,被告随即举起铁锤欲击打原告的头部,原告见势不妙并出于自卫的本能掉过锄头柄击打被告**的肩膀,接着被告**与妻子**(即第二被告)联手将原告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同时第一被告用铁锤第二被告用木棍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全身多处损伤,胸片提示,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重度),经治疗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5558.16元。

以上事实有法医鉴定书、原告的病情处理意见书,雅溪派出所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负民事责任,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618

损失清单

一、医疗费1、住院7339.7元   2、门诊2695.46

二、护理费11天×66.7=726

三、误工费60天×64.9=3894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25=275

五、交通费300

六、鉴定费328

                                合计:155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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