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周**,男,汉族,1952年5月21日出生,农民,住**市**雅溪镇周村潘田11号
被告:周**,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市**雅溪镇周村潘田,现住本市城东小区3幢1号(厦河平价超市)
被告:吴**,(周**之妻),女,汉族,成年,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人民币15558.1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9日上午9时15分许,被告周**无故跑到原告的家门口,用铁锤敲坏原告通路用的水泥板。原告从地里干活回家后上前责问被告为何敲坏原告的水泥板,被告随即举起铁锤欲击打原告的头部,原告见势不妙并出于自卫的本能掉过锄头柄击打被告周**的肩膀,接着被告周**与妻子吴**(即第二被告)联手将原告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同时第一被告用铁锤第二被告用木棍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全身多处损伤,胸片提示,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重度),经治疗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5558.16元。
以上事实有法医鉴定书、原告的病情处理意见书,雅溪派出所对被告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负民事责任,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08年6月18日
损失清单
一、医疗费1、住院7339.7元 2、门诊2695.46元
二、护理费11天×66.7元=726元
三、误工费60天×64.9元=3894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25元=275元
五、交通费300元
六、鉴定费328元
合计:1555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