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男,200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县应村乡应村村96号,现住**县妙高街道西街17号,身份证号332527200006053712。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13)丽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认为判决对责任划分不当,被告承担的责任过低,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13)丽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县妙高小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该意外事件发生在中午午休期间,虽然是非课间,但是该校大部分学生的午餐都由学校安排,且中午在校午休。因此,不能免除学校在该段时间里的教育、管理职责。
另外,学校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窗外消防平台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学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学生爬到平台上并坠落的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学校应该在第一次发生后就重视该安全问题,但是学校并未排除该安全隐患,因此,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事故发生时担任班级的班长。事故的起因是一位同学的试卷掉在窗外平台上,原告作为班长,帮助同学去捡试卷。即使原告不帮助同学去捡试卷,也会有其他同学去捡试卷。因此,窗外平台没有足够的安全措施是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有因,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学校教学楼的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县妙高小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诉人: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