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男,东乡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9211070035,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大路109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是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是帮老板打工的,非法经营的钱是老板直接通过银行汇出来的,不是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是从犯。上诉人才20岁,又是从农村出来的,根本没有资金,从知识水平和经济实力来分析,上诉人也根本不可能进行大笔非法买卖,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明察。
二、上诉人经手的金额在红色笔记本上有记载,大概金额是不会错的,一审判决将所有金额都认定上诉人参加不妥。
三、上诉人由于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诉人以前在老家一贯忠厚老实、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是因自己年轻,缺少学校的系统教育,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判断力,一时糊涂促成大错。
综上,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且是被雇佣的农民工,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考虑上诉人是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使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