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上诉案的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认真研究了**人民法院(2013)丽松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详细的阅读了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叶**,现在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也就是在****宾馆发生的奸淫一事,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强奸罪,至少轮奸情节不成立,一审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叶**是在明知叶**、叶**在401房间对叶**实施奸淫的情况下进入401房间的,进入房间后其也强行与叶**发生了性关系,应认定为有轮奸情节。”
一审判决书认定叶**有轮奸情节的主要证据是叶**的证言,但本辩护人注意到:在叶**与叶**发生性关系的前后过程中,证人**、叶**的证言,被害人叶**的陈述,同案犯叶**、叶**的供述是不一致的,并且有矛盾,由于叶**是未成年人,对时间、经过的表述可能会有偏差,而**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基本印证,根据**的证言和其他证据(除叶**证言),可以得出如下事实:
1、在发生性关系前,叶**等人与被害人叶**一起吃了烧烤,到金稻谷KTV唱歌,关系融洽,这一点,每个证据都是一致的。
被害人叶**的陈述(公安机关2012年5月25日对被害人叶**的询问笔录第5页),问:“你们是如何到**宾馆的?”叶**回答:“那天晚上,我和叶卓新一起到村里玩,之后就碰到了叶**、叶**、叶**和**四人,他们说到**去玩下。之后,我们还叫了一辆面包车,从村里到**镇的。到了**之后,我们先到**镇吃了烧烤,之后我们就到金稻谷KTV唱歌。唱好之后,我们就到**宾馆去开房间,先是叶**开了一个双人间,**在后面开了一个单人间。”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叶**当晚是自愿和被告人叶**、叶**去玩的,而且玩的较为开心,也是自愿和他们到**宾馆一起开房间住宿的。
2、叶**与叶**发生性关系前没有与叶**、叶**有犯意上的联络,即没有共同故意
被害人叶**陈述(2012年5月25日第三次询问笔录第5页),问“你们是什么时候到这个单人房去的?叶**回答:我和叶**先到这个单人房的。”
被告人叶**的供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叶**第二次讯问笔录),叶**对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叶**到其他房间去了,叶**是第二个;第四次、第五次讯问笔录证明是叶**和叶**先与叶**发生关系,叶**是后来才进来的,叶**给叶**开门之后就到407房间洗澡了。
总之,叶**在与叶**发生性关系前,没有与其他人共谋与叶**发生性关系的任何语言或行为表示,即上诉人与叶**发生性关系,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与叶**、叶**(未满14周岁)并无犯意上的联络。
3、叶**与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叶**并没有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示。
根据上诉人叶**的供述(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叶**的第四次讯问笔录),叶**要求叶**给我弄一下,叶**说“可以的,最后一次”;第六次、第七次讯问笔录证明叶**叫叶**快一点。
被害人叶**的陈述(公安机关2012年4月10日对被害人叶**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公安机关问“他们三个是如何与你发生性关系的?”以及“你是如何反抗的?”叶**的回答都是说“记不清楚了”。
被害人叶**的陈述(2012年5月25日第三次询问笔录第6页),问“叶**和叶**与你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你有没有反抗过?叶**回答说:没有反抗过”
4、就事发后被害人叶**的表现而言,其在事发前后的情绪并没有改变,在与被告人叶**、叶**和证人叶**发生性关系以后,还是和事前一样与他们一起在**宾馆休息。关于这一事实,证人**的证言(2012年8月8日**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第2页)可以证实。“问:叶**从那个新开的房间出来前后情绪有没有发生变化?**回答: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过。”)
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在上诉人与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上诉人叶**征求过叶**的意见,同时也确实没有对叶**实施过任何的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上诉人叶**主观上并没有强奸叶**的故意,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不构成强奸罪;即使叶**主观心里上有不同意,叶**在与叶**发生性关系前,没有与其他人共谋与叶**发生性关系的任何语言或行为表示,即上诉人与叶**发生性关系,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与叶**、叶**(未满14周岁)并无犯意上的联络,也不构成轮奸。
二、本案被害人叶**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因本案遭受的损害后果并不明显。
被害人叶**的陈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叶**第三次询问笔录第7页),“问:你是否自愿与他们发生关系?答:自愿的,我也没有反抗过。我们同意脱光衣服躺在一起,而且还主动用手帮叶**把他的阴茎对着自己的阴道,事后也没什么想法,还是和平常一样的也跟他们说说聊聊,也会跟他们一起玩的”。
被害人叶**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时候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很多时候是半推半就的情形。发生性关系以后,还是和平常一样一起玩。因此给被告人造成叶**实际上是同意他们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感觉。被告人叶**以及叶**都曾表示,就是因为感觉事后叶**的态度都没什么变化,所以才觉得这样没什么关系。
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叶**与被害人叶**共发生性关系二次,第一次未成年;第二次不构成强奸罪,更没有轮奸情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六次强奸,上诉人叶**是从犯,本人没有强奸。叶**的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属于留守儿童,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与教育,上诉人叶**犯罪时,还未满15周岁,可塑性很大,而针对这种留守儿童,社会更应当担负起关爱、教育的责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后能较好的回归社会正常轨道的角度出发,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建议对上诉人叶**减轻处罚,改判上诉人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让上诉人尽早出狱继续回校念书。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