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叶xx,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小区159幢1单元301室。
被告:许xx,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城东路53号402室。
被告:章xx,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梨园路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时代广场单身公寓604室;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共计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3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在时代广场单身公寓604号房间及屋内设备家具出租给两被告作住宅使用。合同第1条约定“租期为一年(自2009年3月1日—2010年2月28日止)”,第2条约定“租金为1100元/月,三个月交付,……”,第4条约定“租赁期间的水费、物业管理卫生费、闭路电视收看费等由乙方负责,甲方代收代交,电费按0.8元/度,按季结算”,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租赁期满后,两被告一直继续租住该房,但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至今拖欠上述款项共计1000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盼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xx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