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立案审查的(201x)浙民申字第831号申请人朱xx与答辩人xx市xx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x)浙x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虽没有签订合同,但双方对申请人负责哪个路段的保洁工作,报酬如何计发等约定是明确的,这些约定的内容表明申请人的报酬是按工作量计酬的,也就是实施包干制的用工制度。2007年底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答辩人曾召开职工大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职工均已签订,只有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少数人没有签订,2008年6月被申请人又再召集申请人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清扫保洁承揽协议,但申请人仍不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答辩人。
二、答辩人系事业单位编制,性质属公益性的,在国家用工政策及用工制度变迁过程中,受到极大的制约,用工政策,用工形态一直没有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答辩人一直实行的是包干制,而非劳动合同制,当时的政策对申请人这样的“临时工”的用工形态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包干制的用工制度又是当时政策所默许的,并且在事业单位中被普通采用,故对临时工没有缴纳基本保险,答辩人也无法补缴这部分保险费。这些问题只能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系从事马路日常保洁清扫工作的,该岗位属于为社会提供公益事业的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本案涉及的纠纷系历史遗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用工制度及用工机制改革的变更引发的,其中涉及政府编制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障体系及劳动保险制度的变迁,这些问题和纠纷绝不是作为用工单位的答辩人或者其他的一、两个机构或部门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统筹安排,申请人的诉求只能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故(200x)浙x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此致
答辩人:xx市xx管理处
20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