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方x,总经理。
被告:丽水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xx坑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保费86102.1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多年业务单位,自2007年3月份到2008年9月份期间,被告为下列车辆投保并拖欠原告下列车辆的保费:浙KAxx、浙KAxx、浙KAxx、浙KAxx、浙KAxx、浙KAxx、浙KAxx、浙KAxx、浙KAxx、浙KHxx、浙KAxx、浙KAxx、浙KAxx。共知86102.10元,原告曾于2009年12月17日向被告发送了应收保费确认函,但被告一直不支付保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201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