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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字体:
【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20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县城南路9

法定代表人:王xx   董事长

被告:湖南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xx333

法定代表人:季xx   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合同项下共119套房屋;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7月,由于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资金链断链,为缓解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困难。被告主动找到原告,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湖南xx“福泰。国际”的119套房屋以1283.5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给原告。商妥后,原告于2008723日根据被告的指令将购房款1283.5万元支付给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0872829日原、被告办理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送交房管部门办理预登记等相关事项。至此,房屋买卖关系得到法律意义上的确立,原告方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

2009113日原被告就购买该119套房屋的相关事宜又签订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作进一步明确约定。

200998日原告莫明其妙接到被告〈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称“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告未付款,因而,解除2008729日签订的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事实上是原告早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综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按双方商定的价格于2008723日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对购买119套商品房的相关事宜均作了约定,2009113日又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作了明确。为此,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1283.5万元即是支付了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119套商品房的全部购房款,则被告显然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房屋的义务。现被告致函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与理相悖,为此,特具状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集团有限公司

OO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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