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卫生管理处,住所地xx省xx市xx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郑xx,处长
被上诉人:丽水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村物业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原审原告:李xx,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暂住在xx省xx市飞机场角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丽莲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错判,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2009)丽莲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直接引用(2008)莲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委托管理关系’,来得出“原告与xx生管理处之间形成雇员关系明确”是错误的。
1、(2008)莲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委托管理关系’是基于举证归责得出的结论。本案的证据与该案的证据不相同,故不能将该案的关系直接引用至本案。
2、本案原审原告已经证明其系被上诉人直接雇佣的,其劳动用具等均系被上诉人提供的,可见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明显,若以另案的关系来否定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则不仅对上诉人不公平,对原审原告也是不公平的。
3、若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委托管理关系,那么,委托事项包含哪些内容?管理职责又是哪些内容?被上诉人是否严格履行了其管理职责?这些问题均应当查明,才可以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委托管理关系,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1、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见浙劳社复决字([200x]第xx号行政处复议决定书),被上诉人与原审原告系承揽关系。那么,可见当时上诉人系委托被上诉人与原审原告等人订立承揽关系的,而被上诉人越权与原审原告等人建立雇佣关系,对其越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2、委托管理关系中的受托人,显然应当履行其管理职责。而本案被上诉人疏于管理(见[200x]莲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职责,致使原审原告受到伤害,对此,被上诉人也无法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09)丽莲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卫生管理处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