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丽水市某某12号,组织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董事长
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某某市某某20号地块,组织代码:55098486-8。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948614.9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11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各种型号的树脂产品,2013年12月,由于被告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不能按时支付货款,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对双方的买卖合同货款进行了结算,截止到2013年11月底,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630041.4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也愿意支付货款,但因为客观原因,被告除将货物退还给原告外,没有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退还货物及包装物的价款合计为681426.5元,尚欠原告货款1948614.90元。
综上,被告欠原告1948614.9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被告双方的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某某
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0日
证 据 清 单
序号 | 证据 来源 | 证 据 名 称 | 待 证 事 实 | 页数 | 份数 | 原件 | 复印件 |
一 | 自有 | (一)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 (二)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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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三方 提供 | 被告的基本情况及组织代码证 | 被告主体资格及相关情况。 | 2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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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原告 持有 | (一)2013年11月底的尚欠货款的确认书; (二)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对账单。 | 一、证明双方约定买卖合同关于货款支付纠纷由原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二、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48614.90元。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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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 接收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