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699号
负责人:方x, 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街道xx村4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街道xx村4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乡xx村xx路3号
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坑2号(车管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2009)丽龙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2009)丽龙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浙KA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改装未告知上诉人,也未经上诉人认同,按保险合同规定属拒赔范围,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浙KA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由于车辆管理人、驾驶人员疏忽引起,该责任不应转让给上诉人;再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上诉人作为保险人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而本案是人身损害侵权关系,故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故此上诉,请求支持。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中心支公司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