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699号
负责人:方x, 总经理
被上诉人:丽水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经理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错误的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
1、根据庭审查明的受害人张xx的父亲张xx、母亲潘xx、儿子张x的实际出生年月,明显与交警部门所作的调解书中的年龄不一致,则调解书中计算所应赔偿的数额就必然是错误的,但一审法院一方面确认庭审查明的该三人的出生年月,一方面又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调解书中赔偿数额可作为本案保险赔偿金的依据。”
2、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为赔付依据,而不是以原告赔付多少作为本案的赔付依据。如判决书表述的“原告共向受害人赔偿350117.10元,而被告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256383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93734.1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
二、(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
1、保险条款是原、被告保险合同关系的核心内容和理赔依据。脱离保险条款,则保险合同缺乏合同主要内容而无法履行。
2、被告已就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等均作了明确说明,(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三、(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以法律来保障保险关系的公平和诚信,调节由于垄断所形成的强势,回归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的合同精神。
2、本案涉及的许多免责条款,其实通俗易懂,作为一般理性人均能清楚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不会产生法律岐义。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也已经明确告知。
3、本案投保人系专业的汽车运输企业,其拥有的数百辆汽车几乎每年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也经常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故原告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早已清楚,并知悉其法律后果。
4、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订立本案合同时,就已获保险代理人资格,每年均进行保险知识培训,作为保险专业人士,其更深知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特别约定)的含义及法律后果。
故(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系曲解了立法原意显然错误。
综上所述,(2009)金永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错误的判决。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中心支公司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