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xx路699号。
诉讼代表人:方x 经理
被上诉人:王xx,女,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村9号
被上诉人:高x,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xx市xx苑20幢306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莲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错判,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2008)莲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如下错判:
1、被上诉人王xx已满63周岁,不应再支付误工费。而该判决书判令上诉人支付误工费12870.50元,于法无据。
2、浙江省平均年龄为73.88周岁,而被上诉人已年满63周岁。该判决书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其终生依赖护理费165038.4元,显然不合理,明显偏高。
3、本案鉴定费应为4600元(其中1800元王xx预交,2800元上诉人预交),该判决书认定鉴定费1800元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预交的鉴定费1800元,于法无据。
4、本案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判令上诉人承担诉讼费3500元显然不合理。
综上所述,特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8)莲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中心支公司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