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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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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412号

       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冀政函〔2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北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生态省建设有利于提升河北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京、津两大城市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促进华北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局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

      

        二、按照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请你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5年9月1日通过专家论证。请按照论证意见将纲要修改完善后,尽快报省人大批准、颁布。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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