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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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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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