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建设部
建综[2005]2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
二、放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昵虢ㄉ韫こ躺杓破笠底手实挠泄靥跫<丛谀诘厣枇⑼庾式ㄉ韫こ躺杓破笠担昵虢ㄉ韫こ躺杓破笠底手适保淙〉弥泄⒉峤ㄖΑ⒆⒉峁こ淌ψ矢竦南愀邸拿啪用袢耸熬哂邢喙刈ㄒ瞪杓凭南愀邸拿啪用袢耸Φ备鞑簧儆谧手史旨侗曜脊娑ǖ淖⒉嶂匆等嗽弊苁凹际豕歉勺苋耸乃姆种唬簧枇⒑献示ㄉ韫こ躺杓破笠怠⒑献骶ㄉ韫こ躺杓破笠担昵虢ㄉ韫こ躺杓破笠底手适保淙〉弥泄⒉峤ㄖΑ⒆⒉峁こ淌ψ矢竦南愀邸拿啪用袢耸熬哂邢喙刈ㄒ瞪杓凭南愀邸拿啪用袢耸Φ备鞑簧儆谧手史旨侗曜脊娑ǖ淖⒉嶂匆等嗽弊苁凹际豕歉勺苋耸陌酥弧?br>
三、两个以上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四、放宽香港、澳门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香港、澳门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