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0号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的公告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案)》规定了相关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计划和淘汰目标,并确定了采用行业整体淘汰的方式。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CFC-113)。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批准的淘汰方案,现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CFC-11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继续生产和使用CFC-113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