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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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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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