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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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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3
【实施日期】 2006-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厅发〔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的精神,经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部领导同意,初步确定了116个示范区的名单(见附件1)。下一步,各地要抓紧组织有关县(市、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

      为使示范区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示范区建设方案要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2)组织编制,明确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资金估算、保障措施等内容。示范区建设方案经部审核通过后,将正式确定为示范区,并在全国公告。

      各地编制的示范区建设方案,按报送要求请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送部耕地保护司。

      

      附件:1、初步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116个县(市、区)名单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初步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

      116个县(市、区)名单

      

      北 京 大兴区

      天 津 宝坻区

      河 北 赵县、栾城县、吴桥县、高碑店市、魏县、卢龙县

      山 西 闻喜县、尧都区、朔城区

      内蒙古 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科左中旗、敖汉旗、达拉特旗、五原县

      辽 宁 新民市、岫岩县、凌海市、昌图县、盘山县

      吉 林 九台市、农安县、永吉县、扶余县、梅河口市

      黑龙江 农垦建三江分局、农垦牡丹江分局、五常市、海伦市、

      五大连池市、虎林市

      上 海 金山区

      江 苏 金坛市、兴化市、睢宁县、大丰市、东海县

      浙 江 海宁市、慈溪市、临海市

      安 徽 桐城市、寿县、固镇县、贵池区、全椒县

      福 建 仙游县、建瓯市、平和县

      江 西 余干县、吉安县、南康市、上高县、余江县

      山 东 肥城市、禹城市、莒南县、东明县、莒县

      河 南 扶沟县、原阳县、邓州市、潢川县、禹州市、嵩县

      湖 北 公安县、麻城市、襄阳区、嘉鱼县、云梦县、钟祥市

      湖 南 安乡县、平江县、南县、湘潭县、衡阳县

      广 东 化州市、龙川县、雷州市

      广 西 江南区、北流市、全州县

      海 南 琼海市

      重 庆 长寿区、丰都县、荣昌县

      四 川 三台县、岳池县、安岳县、隆昌县、通江县、郫县

      贵 州 遵义县、松桃自治县、惠水县

      云 南 陆良县、祥云县、姚安县

      西 藏 乃东县

      陕 西 兴平市、凤翔县、勉县、志丹县

      甘 肃 凉州区、民乐县、泾川县

      青 海 互助自治县

      宁 夏 平罗县、青铜峡市、灵武市

      新 疆 阜康市、阿勒泰市、叶城县

      新疆兵团 一师一团中心团场、七师一二三团中心团场、

      八师一四八团场

      

      

      附件2: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和《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特制定本要点。

      一、编制目的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按照以建设促保护,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通过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合理确定示范区建设任务、步骤和目标,为示范区建设工作安排、监督检查与验收提供依据。

      二、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2005]52号);

      (八)《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九)《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

      (十)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

      (十一)土地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技术标准、规范与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1、自然资源概况:包括水热资源条件、地形地貌特点等。

      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

      3、农业生产状况:包括农业生产总值、农民年均收入、粮棉油播种面积、粮食生产总量等。

      4、耕地现状:包括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状况,具体为现有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与基本农田的等别构成及其分布(应用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

      5、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情况、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情况、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化管理情况、土地变更调查或土地更新调查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基本农田上图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情况。

      6、土地整理工作情况:包括已整理耕地面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已列入或将列入国家或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个数、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比率、投资金额等。

      (二)总体目标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2006—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

      示范区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1、基本农田整理

      确定5年内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安排计划,包括总的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待整理项目的规模、空间分布、实施步骤、实施期限;合理分析国家、地方及各部门投资;并提出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利用管理措施。基本农田整理标准应达到本省(区、市)同等条件下的最高水平。

      2、基础工作建设

      为做到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数据资料及时更新、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提出在土地更新调查中增加基本农田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位置、界线、地类、面积、权属和地块编号等,并落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的工作方法和步骤。基本农田位置和面积要依据经过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修改或调整文件核定。更新调查工作应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在调查清楚基本农田信息基础上,提出建设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方法步骤。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和机制建设

      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补充制度、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准备采取的措施。同时研究探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护基本农田积极性的利益激励机制、基本农田建设多方投入机制等。

      4、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部和省信息化建设提出的由地方承担的有关工作及要求,拟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实现各项任务拟采取的工作方法、技术路线、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

      (四)资金估算

      1、基本农田整理资金

      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应优先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项目中安排,按规定程序申报。根据现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已确定的建设任务,原则上按国家和地方各承担50%的资金比例,测算示范区建设期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所需要的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说明测算依据。

      2、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资金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分类提出地方需承担的工作经费总额和年度经费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说明测算依据。

      3、信息化建设资金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地方需承担的任务,确定的外业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内容,提出所需的经费总额、年度经费计划及预算科目,明确资金来源,说明测算依据。

      (五)保障措施

      1、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提出如何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有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研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保障方案实施的监督机制,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等。

      2、制订保障方案实施的政策措施。示范区要结合实际,改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模式,建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体系,充分运用法律、制度、计划、标准等手段,形成有利于建设方案顺利实施的工作环境。

      3、统筹安排示范区建设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建设扶持力度的要求,提出地方政府如何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有关资金,建立集中投入机制,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和目标。

      4、确定保障方案实施的技术措施。提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建设与技术规范、标准研究的具体措施。

      四、编制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成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与工作任务;

      2、收集相关资料;

      3、统一技术要求;

      4、落实工作经费。

      (二)形成方案草案

      编制完成建设方案草案,报经示范区所在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协调论证

      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草案进行协调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由示范区所在县(市、区)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报批建设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四)审核上报

      示范区正式报批建设方案经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经部组织审查,建设方案符合本编制要点的有关县(市、区),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五、成果要求

      示范区建设方案成果包括:方案文本、编制说明和有关图件。

      (一)方案文本

      1、示范区基本情况

      2、总体目标

      3、具体建设任务

      4、实施步骤

      5、资金估算

      6、保障措施

      7、附件与附表

      (二)编制说明

      1、编制方案的过程;

      2、编制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3、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的确定依据、投资测算的标准和依据、实施步骤、方法等;

      4、方案论证、比较以及协调情况和不同意见的处理;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有关图件

      1、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2、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3、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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