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2
【实施日期】 2006-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6号

      

      2006-03-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03亿元呆账损失,除58亿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其余45亿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统一做出纳税调整。

      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之前(包括2004年度)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来自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取境外机构管理费等方式形成的所得收入65亿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划转股权投资方式注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尚未扣除的8.6亿元投资划转损失,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