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ΟΟ六年八月三日
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出让市场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活动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拍卖活动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挂牌活动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五条 松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具体负责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政策规则的制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同调查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六条 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县招标投标中心做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受理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事宜。出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权属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权属证明); 2.县政府同意公开出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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