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函〔200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赣府文〔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