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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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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中编办《关于增设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47号),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国务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承办国务院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国家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四)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五)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办理的主要业务

        主要办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涉及下列业务的文电和有关会务、督查工作等:

        (一)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济、抗震救灾,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及病虫害、沙尘暴及重大生态灾害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等业务。

        (二)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和预防等业务。

        (三)涉及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防范等业务。

        (四)涉及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业务,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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