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为了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促进我国水上运动的普及和发展,经国家体育总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7年8月28日至9月8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举办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现将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章)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促进我国水上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8月28日至9月8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赛艇、皮划艇(静水、激流)、帆船(帆板)、摩托艇、滑水、蹼泳、龙舟、极限运动。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展姨逵芫滞骋簧蠖ǖ母飨钅烤喝娉痰墓娑ㄖ葱小?br> 三、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行业体协及俱乐部。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其意愿另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会游泳者。
(三)奥运会项目的运动员必须按照《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
(四)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五、参加办法:
(一)参加奥运会项目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参加国际公开赛和其他非奥运会项目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六、竞赛办法:
(一)按照全国单项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执行。
(二)国际公开赛按照国际组织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执行。
七、录取与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各项目录取前8名。
(二)非奥运会项目录取前6名。
(三)对获各项目比赛前3名(队)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并出示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九、 仲裁委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人员由当地选派。
十、报名和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
各参加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确认报名参加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大会事宜。
(二)第二次报名
各参加单位须在2007年7月1日前,将参赛项目和人数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大会组委会。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报到
各运动队、仲裁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 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