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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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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发办字〔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印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ipo.gov.cn,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组成。

      

        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简称“国知网”;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以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直属单位网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网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四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中央各子站单位设立子站工作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直属单位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地方站点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等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增强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加强网上互动应用与日常办公的整合工作,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网上政务,促进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九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增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保密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央各子站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工作,以及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渠道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中央各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建设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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