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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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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28
【实施日期】 2006-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经济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银监局:

             为配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通知如下:

      一、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公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满足《办法》第九条的条件。

      三、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业务品种、投资产品类别。

      (二)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开办此项业务的网点及人员情况、已开办的理财业务活动、拟投资产品的介绍、境外投资情况等。

      (四)托管协议草案,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托管业务的部门。

      (二)有足够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的条件。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三)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本通知的“外资银行”是指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祖国大陆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比照适用。

      七、各银监局要速将本通知转至辖内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外资银行。

      

      

      

      200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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