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0 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CCAR-331SB-R1)已经2006 年6 月7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8 月12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
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
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
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
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
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
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
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
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
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
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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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
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
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
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
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
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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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在24 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
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
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
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
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
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
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
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
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
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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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
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
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
构报失。
第十五条 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
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机场管理机构颁发的牌证;
(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
(三)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
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通过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十七条 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
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
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四
年。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予
以注销。
第十九条 已取得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
责收回驾驶员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交机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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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
动车辆。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
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负责引导。
第二十一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
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
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三)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
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
患的机动车;
(五)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六)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
车;
(七)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
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八)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九)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
(十)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十一)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
(十二)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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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
查验;
(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
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 公里;
(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
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
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 米内穿行或50 米内尾随、穿
行;
(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 米、宽2.5 米的大
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 米、宽1.8 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六)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
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
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七)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
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
左转向灯;
(三)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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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
(五)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
用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
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第二十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
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
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
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
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
进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
(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
进入停机位;
(三)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
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接近航空器作业;
(四)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
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五)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
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
翼或机身下穿行;
(七)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
(八)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
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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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
航空器后方穿过;
(十)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必须倒车的,须有
人观察指挥,确保安全;
(十一)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十二)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
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准载人;
(四)不得进入停机位。
第六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一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的车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标
志、标线通行。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除非航空器的移动受阻,否则所有涉及人员均应留在现场,
肇事车辆也应保持事发后的状态,直至处理人员达到现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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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本规则,违
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 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
其驾驶证,6 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
驶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
12 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一)碰撞航空器的;
(二)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三)致人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
6 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 元以上
的;
(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证没有进行年审的。
有前款(二)、(三)情形的,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
驾驶车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除第三十四条、三十
五条以外情形的,记1 至4 分。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规
则的, 机场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违章人
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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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
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职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
管理机构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民航地区管
理局可以对该驻场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
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 年 8 月12 日起实施。1998 年6
月3 日发布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
航总局第75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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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
本车号牌
车辆厂名
车辆类别
座位限额
车辆颜色
单位名称
本证号码 有效期
发证单位
(正面)(12cm×12cm)
说明:
1、 此证为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不作通行证使用。
2、 此证为一车一证。
3、 此证由机场管理机构车辆检验部门发放、收回。
4、 此证粘贴于车辆前方玻璃右下角。
5、 此证每年车辆检验后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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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
民航 A0001
注:1、此牌照长44.00cm,宽14.00cm。
2、ABCD…分别代表不同的管理局。
3、此牌为绿地,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