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