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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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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下发后,各地已经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改革的试点单位。现将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的县(区、旗、县级市,下同)级税务机关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级税务机关)应当突出管理职能,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上来。同时,地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县级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等其他出口退税审批事项,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仍由地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进行试点的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出口退税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上保证试点工作的需要,并保持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省级、地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县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岣咂渥酆纤刂屎凸ぷ髂芰ΑR靡恢亮侥甑氖奔涠韵丶端拔窕爻隹谕怂肮芾砣嗽苯幸淮稳娴呐嘌怠?br> 五、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掌握试点单位的审批情况,定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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