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