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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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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3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修正)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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