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政办发〔2006〕5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滨州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市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显著成效,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服务“三农”,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市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已达217家,机构网点数、存款、贷款规模均居全市各金融机构第一位,全市90%以上的农业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提供,部分县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市场份额达50%以上。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市县及县以下的主要金融服务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导金融力量。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认识农村信用社工作对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意义,把农村信用社工作作为整个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牢固树立支持农村信用社就是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观念。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优势和灵活的经营方式,支持其承担起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帮助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当地农村信用社发展。
二、深化改革,努力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力
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积极深化改革,迅速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
一是要不断深化组织形式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市农村信用社要加快组织形式改革步伐,县级联社要进一步完善一级法人改革,增强综合发展实力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经营班子办公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形成“三权”合力和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构架。在股权设置上,广泛吸收需要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特别是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和各类民营企业主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提高社员入股金额,扩大资本金规模,增强抗御风险能力,努力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
二是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质量。要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发展思路,根据当地农民、居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调整服务方向,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继续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和“贷款上柜台工程”,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发展,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创新贷款模式,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要简化贷款手续,改进贷款方式,保证满足农户对小额贷款的需要。要将在农村开展的比较成熟的业务品牌逐步向城区移植,实现小额信贷、联户联保贷款以及信用工程建设在城区的再造与扩大,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发展生产。
三是要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立足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金融的桥梁、杠杆作用,通过政策倾斜、信息指导、打造信用环境等措施,多方筹集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要积极探索利用社团贷款的方式支持大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三、积极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力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以增强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力。
一是清理取消各种限制信用社发展的政策规定。优化农村信用社的生态环境,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加快信用社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
二是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改革扶持政策产生的收益要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和拨补的保值补贴资金要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对专项票据兑付前产生的利息、兑付后的收益和收回置换的不良资产及人民银行再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行单独列账,优先用于冲销亏损和提取拨备;信用社当年实现的盈利主要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对于各项扶持政策,严禁各部门、单位任意克扣、“缩水”。在接收基金会和归并城信社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承担换据后的贷款保全、协调及清收责任的承诺以及政府注资仍没有到位的,要研究
措施,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力争在年底前落实到位。
三是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总量和占比仍然偏高且清收进度缓慢。不良贷款的居高不下,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的扩张,限制了支农作用的发挥,也直接影响专项票据兑付。为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各有关部门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贷、介绍、担保或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清理。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当地政府要帮助信用社收回;对公职人员的贷款,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收回;对农村信用社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政府承诺注资在年底前一定要到位;对因改制而逃废或悬空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落实;对过去村集体在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乡(镇)政府要督导村委会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债务,村集体有集体资产的可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归还信用社贷款,有经营项目的可通过项目收入归还,无还款来源的可采取以“承包经营权”置换的方式,逐年归还信用社贷款。
四、加强领导,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县(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辖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等。各级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工作汇报,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社会负担。关于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涉及的各类费用,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给予减免;涉及行政司法部门的各种规费实按规定减免或按最低标准缴纳;对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中介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缴纳。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应缴税费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向农村信用社征收和摊派各种费用和款项。
三是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指导与支持,要加强对信用社风险的监控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落实改革扶持政策,继续加大对信用社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信用社在加快发展中消化历史包袱。省联社滨州办事处要发挥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干部队伍建设、规范股金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与监管。财税部门要做好保值储蓄贴补、税收优惠政策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在优惠政策的落实,打击金融犯罪,帮助清收不良资产等方面共同为农村信用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