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6〕8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当前传销活动的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为指导,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依法规范直销行为,为进一步深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海南,认真抓好打击传销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在我省杜绝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控制传销人员及活动从其他地区向我省转移,严防传销反弹;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识别和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打击、防范、控制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根除传销在我省滋生的土壤。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等活动为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严惩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四)从重惩处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及其他活动便利条件的行为。
(五)坚决取缔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
(六)重点打击通过互联网传销和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传销犯罪活动,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七)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
(八)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时刻密切关注全国范围内“打传”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严防异地非法传销活动及传销分子流入我省。
在全面进行打击和防范的基础上,把海口市、三亚市及城镇、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地区,坚决控制其他地区的传销人员及传销活动向我省的流动和转移。同时,加强传销危害性和国家打击传销政策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传销的氛围。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打击传销工作的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军,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及时驱散、遣送传销人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12315举报网络,注意发现传销苗头和案件线索,重点查处“拉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侦办案件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要针对传销犯罪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实施“全程打击”和“精确打击”;要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作用,在明确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同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要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职能,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等活动为名义的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向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四)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五)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或经营者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相关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六)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各高校、职业院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针对学生特点印发宣传材料,举办专题讲座,通过剖析典型事例,提示传销惯用手法,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提高广大师生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自觉抵制传销,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避免教职员工和学生误入传销组织。
(七)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传销的严重危害性和国家打击传销的政策、法规,宣传我省打击传销的决心和做法。从城市到社区、从县(市)到镇、村,在全省开展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特别要在城乡结合部、码头、车站、机场、高等院校等重点地区、场所和单位进行重点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短信等新兴媒体,其他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媒介进行广泛宣传。
(九)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十)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建立打击、防范、控制为一体的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广泛采取开辟专栏、宣传车、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坚决杜绝传销活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努力创建“无传销社区”和“平安社区”。
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各市、县,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到情报互通,信息共享,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由各级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统一组织和协调,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时间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25日前,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各级“打传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和行动实施方案上报省“打传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2006年10月26日至2007年7月。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省“打传办”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工作不落实或出现传销反弹的,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总结阶段。2007年8月。各级“打传办”要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打传办”。
五、组织机构
海南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于2001年成立。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成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夏文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林 捷(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监察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日常和指挥协调工作。蔡泽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办公室主任;吴国和(省公安厅)任办公室副主任。
电话:66759979、66767991(省工商局),65398485(省公安厅) ;传真:66767722(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