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情况汇报与沟通的通知
颁布单位: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发〔2006〕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和社会和谐,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加强重要情况汇报与沟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重要信息沟通。对于以下重要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中央和省驻通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通报:
(一)重要工作要求。包括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国家部委领导,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对我市有关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
(二)重要社情民意。包括市人大、政协对政府部门批办、交办的涉及重要社情民意的批评及建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情况;
(三)媒体重要动态。包括中央、省级媒体及境内外媒体对我市进行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采访,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最新发表的可能对我市产生重要影响的文章和报道;
(四)其他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通政发〔2005〕8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63号)的要求,按时限、按程序报送各类紧急重大信息。要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客情报送工作的通知》(通办〔2006〕3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重要客情。各地、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从企业等渠道获悉的重要客情,也要参照通办〔2006〕31号文的要求及时报送。
三、各地、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向市政府汇报、通报相关信息。对于由于瞒报、漏报或情况汇报沟通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的,市政府将视情对相关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提出批评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