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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以招标方式选择本市水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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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0
【实施日期】 2006-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以招标方式选择本市水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沪容环〔2006〕147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水管处、市废管处、市保洁处: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进程,规范作业服务市场,提高水域市容环境作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决定以招标方式选择本市水域范围内生活垃圾(船舶垃圾、扫舱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本市水域从事生活垃圾(船舶垃圾、扫舱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的,应当经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招标确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开展本市水域范围生活垃圾(船舶垃圾、扫舱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标确定工作。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管处)负责实施。

        2、由市水管处根据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作业服务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作业服务技术和设施要求,以及作业服务规范要求等内容。

        3、依法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市水管处负责与水域生活垃圾作业服务中标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水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期一般为三年。

        4、本市水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应当统一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统一发票和定额发票,实行专户管理。

        5、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起实施。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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