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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济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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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1
【实施日期】 2006-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济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政办发〔2006〕4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济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济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济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

      济宁市卫生局为深化我市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济政发〔2006〕34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至10万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居委或每5000-10000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同时按照省、市制定的社会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与数量,打造“一刻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到2008年,济宁城区、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建成30个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到2010年,各县市区普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到2010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能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执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有方便居民的通讯联络方式,社区居民随叫随到,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等服务;落实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任务,社区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达85%以上;法定报告传染病网络直报率达100%;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98%;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9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35周岁以上患者首诊测血压比例达100%;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保健规范管理率≥95%;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开展包括中成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等在内的至少4种中医药服务;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健康教育教室,并配备健康教育设施,提供居民免费索取的宣传品;医务人员熟练掌握疫情报告、医学观察和病例排查、转运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三)社区中医药服务到2010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医师中专(兼)职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3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适应中医药服务要求;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诊疗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设置中医科或中医诊室,开展中医药服务;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应用其他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20%以上。

      (四)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到2008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医师全部接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预防保健人员接受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知识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接受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政策管理与业务技术培训。到2010年,平均每1万人至少有3名全科医师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达到4-5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2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月-12月)。对辖区内居民健康状况及现有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床位数量、医疗设备等硬件设施和医护人员数量、技术水平、服务项目、药品使用、医疗费用等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改造、改扩建意见,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与数量。(二)建设完善阶段(2007年1月-6月)。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对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命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成1-2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县(市、区)、20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站)和10个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全面提高阶段(2007年7月-2010年12月)。总结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经验,在全市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成3-5个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县(市、区),30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站)和20个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强化督导落实,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辖区各方面力量,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社区开展卫生服务工作。(二)加强监督管理。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建立质量管理和监控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监督制度。依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运作。

      (三)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办法,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市政府将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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