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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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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1
【实施日期】 2006-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117号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雷电灾害是全球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江苏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江淮平原南端,境内多湖泊丘陵,地理条件复杂;同时,扬州为季风气候,多冷暖空气交汇,气候复杂多变,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频繁发生,平均年雷暴日38天,最高年份达到58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以及信息技术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逐年增大,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防雷减灾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责任制,把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身的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组织自查和梳理,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努力减少雷电灾害损失。

      二、提高雷灾监测预报和应急水平

      加强雷电天气预报预警,是防雷减灾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业务,提高雷电短时临近预报、雷击森林火险预警水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雷电发生和成灾机理、雷电防护技术标准规范及防护装置检验技术和雷电信息资料开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不断提高雷电防护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本地区发生的雷电灾情。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雷电防御设备实施建设,打牢预防雷电灾害的基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各类防雷设施的安全监管作用,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通讯、金融、信息技术、电力、证券、交通等行业的强弱电设备设施,学校、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宾馆、物资仓储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要针对农村雷击人员伤亡事件多的特点,因地制宜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护设施建设。

      要严格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经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备案认可并接受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必须报经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核已施工的,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审核手续。防雷工程竣工必须报经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对2000年以来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未经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必须到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补办专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手续。尤其是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接受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未经当地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防雷装置安装不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

      四、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气象、安监、建设、质监、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等各项活动。工商和质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管理目标,会同气象部门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要认真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工作,保证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要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气象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对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安全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防雷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要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防雷法律、法规和规章。要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板报、下乡宣讲、印发防雷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雷减灾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群众、城市民工、户外作业者、中小学生等群体的科普宣传和防雷实用技术推广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和防护要领,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恐惧心理,不断提高群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有效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加快“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法治”新扬州的建设步伐。

      

      

      

      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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