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命名表彰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婚发〔2006〕17号
各区、县民政局:
2006年3月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窗口单位创建活动以来,本市的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积极落实政事分开,推进管办分离,增加人员编制,加强登记员队伍建设,努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制度建设,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经对照《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检查标准》开展自查、互查和综合评审,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等20个婚姻登记机关(名单附后)符合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要求,现命名表彰为 “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创新,开拓进取,认真对照《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标准》,努力为创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扎实工作,为完成民政“十一五”规划而努力奋斗!
附件: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单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婚姻(收养)登记处
上海市卢湾区婚姻登记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婚姻(收养)登记处
上海市普陀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上海市虹口区婚姻(收养)登记处
上海市杨浦区婚姻(收养)登记处
上海市闵行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婚姻管理所
上海市嘉定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上海市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上海市南汇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上海市奉贤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上海市金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上海市松江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上海市青浦区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上海市崇明县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上海市长宁区婚姻(收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