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等
沪民救发〔2006〕82号
各区县民政局、粮食局、经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粮油帮困供应政策,严格规范帮困粮油供应工作,提升帮困粮油供应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的选优机制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是承担对政府指定特殊困难群体发放粮油实物制品的专门店。各区县民政、粮食部门要按照“便民、就近、优选”的原则,合理布局,提高供应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指定帮困粮油供应点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辖区所有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进行梳理,通过考核、评估,建立完善选优机制。
(一)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由所在街镇、区县民政、粮食部门三方会商,按照基本标准共同确认。区县民政部门主要把握“方便、就近、优选”的原则,指导街镇合理选点;区县粮食部门主要把握基本标准,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
(二)对经确认符合基本标准的锢Я赣椭付ü┯Φ悖υ诘晖庑涯看π胰型骋谎降摹栋锢Я赣椭付ü┯Φ恪繁昱疲⒃诘昴谛摇栋锢Я赣椭付ü┯Φ恪啡啡现な椤?
(三)对经确认尚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应由区县粮食部门书面通知指定供应点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应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确认为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
(四)对无法达到基本标准或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应及时取消其指定供应资格。
(五)对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实行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严重违反供应制度和政策的指定帮困粮油供应点,应及时撤消其供应资格。
对帮困粮油供应工作要建立考核评比制度。按照帮困粮油供应要求和标准,结合市、区县对帮困粮油检查、抽查的基础上进行考评,并将帮困粮油供应工作考评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二、完善帮困粮油制品供应的措施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直接体现政府为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形象,帮困粮油制品供应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不断完善粮油制品供应的各项措施,健全粮油制品供应的相关制度。
(一)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粮油帮困供应政策,按规定定量供应米、油、面及粮油制品,不得擅自扩大供应品种。供应的商品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对商店上架供应帮困的大米、食油以及食糖价格,实行“一物二价”(零售价/帮困价)制度,帮困价应低于零售价。
(二)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要使用具有国家计量管理部门颁发合格的计量器,并严格执行有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做到买卖公平,不短斤缺两,确保持卡对象可以足额领取等值的粮油制品(价值40元帮困卡的实物量为大米10公斤、食油500克、食糖500克。价值15元帮困卡的实物量为4公斤大米)。
(三)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上架供应的粮油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等级标准,保证商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米、面、油商品安全卫生标准,并有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识。
(四)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应采取各种措施为帮困对象做好服务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便民利民的供应原则,对上门领取粮油实物制品的困难对象,要和蔼热情接待;对行动不便无法上门领取粮油实物制品的特殊困难人员,要组织人员及时送货上门。
三、加强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领导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是本市实行“分类救助”的有效载体,是政府对部分老弱病残人员“政策倾斜”的具体体现,是“慈善超市”社会化持续发展的有力典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领导,不断从政策上、资金上、管理上引导、鼓励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协助政府和社会做好帮困工作,为营造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严格发放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
(二)各级经委要加强对零售行业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指导、协调、沟通,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确保帮困粮油供应工作有序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油帮困卡的资金,加快帮困粮油卡资金结算,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对帮困粮油供应商品价格的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帮困粮油供应商品价格的合理性。
(五)各级粮食部门负责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的管理工作,拟定帮困粮油供应措施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组织实施,并做好帮困粮油供应卡回收、结算工作;组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考评,并对帮困粮油供应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对定点供应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处理,必要时通报全市或行业。
各级民政、经委、财政、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确定专人联系,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寻访,及时解决各种问题,确保供应服务质量。要在检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全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评比,对评比中获得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要鼓励帮困粮油供应点在完成政府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基础上,为所在社区的慈善帮困活动,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努力创新供应服务形式。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店)基本标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帮困粮食供应实际情况,为加强帮困粮油供应店(点)的管理,现制定帮困粮油指定点(店)基本规范条件:
一、规模与能力
(一)具有一定资质,规模较大,网点较多又便于管理的连锁超市、24小时便利店及其他管理规范、纪律严明的粮油零售商店;
(二)能承担起本地区的帮困供应任务,能方便群众就近购买;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粮油商品知识的供应队伍;
(四)能对职工进行有关帮困粮油供应政策规定的培训、学习能力;
(五)建立经营台帐,并至少保留三年;
二、政策规定
在帮困粮油供应中,严格执行帮困粮油供应政策和帮困粮油供应规定。认真做好帮困粮油供应工作,不得出租、出借帮困粮油供应确认书,不得收取非帮困粮油供应商店的回笼号角,不得擅自降低帮困粮油供应标准和随意扩大供应品种,杜绝惜售,搭车涨价等。
三、品种价格
帮困粮油供应的指定品种为大米、食油、食糖。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合理定价,尽可能让利于帮困供应对象。
四、计量衡器
粮油经销商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衡器,严格执行有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做到买卖公平,不短斤缺两。
五、商品质量
帮困粮油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等级标准上市,保证商品质量,货真价实,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米、面、油商品安全卫生标准,并要有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识。
六、进货渠道
帮困供应大米、食油应向规范的粮食、油脂等专业加工、批发单位或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货。
七、规范标识
帮困粮油供应商店要做到三个醒目,即:《指定帮困粮油供应商店》标识醒目;(QS)标识醒目;帮困粮油供应价目表醒目。
八、优质服务
帮困粮油供应商店应采取各种措施为帮困户做好服务工作,要用和蔼可亲的工作态度,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做好供应工作,不仅对上门购物的年老体弱对象,做到热情接待,优先购粮,优惠供应等。还要对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居民送货上门,开展电话预约送货,定期定人送货服务等项目。
九、店容店貌
指定帮困供应商店要创造优美舒适的购物环境,商品摆布合理,堆放整齐,服务公约、便民措施张贴上墙。
十、监督与管理
(一)新设立与现有的帮困粮油供应商点,应当符合上述基本标准。
(二)新设立帮困粮油供应点,应向本区(县)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镇、区县粮食、民政部门三方会商同意后,方能挂牌经营。
(三)各帮困粮油供应商店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商店的供应工作管理与指导,并定期检查监督,建立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