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6〕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我省投资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固定资产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对做好投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投资统计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投资统计数据能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以及变化趋势,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投资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狠抓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行为,把好数据的“进口”与“出口”质量关,确保投资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统计部门尤其是基层统计部门必要的资金和设备支持,保障投资统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统计起点和统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或通过打捆等方式变相扩大统计范围。发展改革、经委等部门在投资项目立项批复前,应要求建设主体单位主动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送关系。发展改革、经委、财政、扶贫、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向投资主体下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文件以及资金计划时,应将有关文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统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起密切协作、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库,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三、加强数据审核,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衔接,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和核实,特别要严把新开工项目审核关,审核无误后由统计部门统一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从源头上做到数出有据。全省统一规定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附有项目单位上报的原始基层报表;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填的报表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实项目数据,对部分项目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凡没有填报电话号码或号码错误的项目,必须重新补填或更正,否则视同虚报处理。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报表的审核。重点核查项目实际进度与上报的基层表数据是否一致;项目单位上报的基层表与上报的数据库数据是否一致;对没有平衡关系的新增固定资产、应付款、规划用地、实际购置土地及购地单价、生产能力等指标,要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建设地址、注册类型、建设阶段、开竣工时间等属性指标的审查;各地每月上报投资报表前,要严格核实本辖区内亿元以上项目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项目各项指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对虚报、瞒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的,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完善投资动态监测、预警与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正确引导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省统计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经委等部门尽快研究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动态监测、预警与评价体系,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提高投资信息的采集、监测和新闻发布工作水平。从2007年起,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将联合编写安徽固定资产投资报告并召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报告专题新闻发布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