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6〕8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全面客观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为充分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要从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以监测评价行业发展状况为目的,突出反映服务业总量、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客观评价区域服务业和行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考核发展绩效提供可靠依据。省统计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我省服务业统计制度。
二、尽快实现对服务业单位的全范围统计
全省服务业统计的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的统计和调查。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争取尽快做到全范围统计,以便真实全面地反映我省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针对我省服务业统计存在的问题,当前工作中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适当扩大全面报表范围。按照全省服务业全面统计的比重平均要达到75%的要求,科学界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全面统计,由企业向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定期报表,改变我省服务业统计范围不全、漏统比较突出的问题。二是认真解决混统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地进行统计,把目前大量混统于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三是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部门统计要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努力反映行业全貌。四是切实加强抽样调查工作。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取得资料,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为特点,提高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三、分工负责,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直接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省统计局要主动配合省服务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共同搞好服务业考核工作。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制度,分别负责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
四、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要发挥省服务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对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行业发展和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并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努力构建本部门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企业事业组织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要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善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等制度。从事第一、二产业的企业,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要求,把本单位兼营和附属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分离出来。要严肃统计纪律。各填报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和企业经营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各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依法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山东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
(二)农业厅,农机办:农业服务业。
(三)畜牧办:畜牧服务业。
(四)济南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铁路运输业。
(五)交通厅: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六)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航空运输业。
(七)邮政局:邮政业。
(八)通信管理局:电信、互联网服务业。
(九)信息产业厅:软件业。
(十)人民银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十一)证监局:证券业。
(十二)保监局:保险业。
(十三)建设厅: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科技厅: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十五)气象局:气象服务。
(十六)地震局:地震服务。
(十七)海洋与渔业厅:海洋服务,渔业服务业。
(十八)国土资源厅: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
(十九)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环保局:环境监测。
(二十一)水利厅:水利管理业。
(二十二)林业局: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二十三)教育厅:教育。
(二十四)卫生厅:卫生。
(二十五)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六)民政厅:社会福利业;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七)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业、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二十八)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二十九)文化厅:文化艺术业。
(三十)体育局:体育。
(三十一)财政厅: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三十二)宗教局:宗教组织。
(三十三)人事厅: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三十四)工商局: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三十五)国家税务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三十六)地方税务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三十七)中小企业办:提供乡镇企业经济统计资料。
(三十八)青岛海关:提供进出口关税资料。
(三十九)银监局: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四十)经贸委: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四十一)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四十二)测绘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四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四十四)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四十五)司法厅: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四十六)知识产权局: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