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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给予城市困难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采暖临时救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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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继续给予城市困难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采暖临时救助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88号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确保城市困难群体温暖越冬和社会稳定,根据《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和《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3〕11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城市困难群体采暖费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范围

      1.凡居住我市四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锅炉供暖、余热供暖区域内的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均在临时救助之列。

      2. 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对象)指:①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低保户,包括无业低保户、并轨失业低保户、破产企业低保户和被确认为特困企业中的低保户;②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包括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和解放前老战士。

      二、临时救助标准1.城市低保户临时救助其住房控制面积采暖费的90%;特困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和解放前老战士,临时救助其住房控制面积采暖费的90%。2.临时救助对象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每户按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按使用面积为46.15平方米。低于规定控制标准的,按实际住房面积救助;高于规定控制标准的,超标部分不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各类待审核认定的临时救助对象,要统一办理认证手续。具体程序是:城市低保户凭本人户口簿、房证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初审手续,初审合格并由社区居委会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用户本人到供暖单位申请开栓。供暖单位将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的用户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汇总,分别报送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复审;经复审合格后,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供暖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备案)。已被认定为特困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和解放前老战士,凭所在单位证明、户口簿和房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分别到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军转办)、市总工会或市民政局办理认定手续并加盖公章后,到供暖单位申请开栓。供暖单位以电子表格形式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供暖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备案)。

      四、有关要求1.规范审批制度,严把政策界限。各类待审对象必须经社区居委会公示,本人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家庭其他成员无力承担采暖费;临时救助政策的补贴仅限一处住宅,属于公建住房、经营商用住房和转租、转借住房不享受救助政策。

      2.简化审批程序,实行科学管理。对各类救助对象的终审在每年1-2月份统一进行。此前经初审并缴纳应救助以外的采暖费余额后,供暖单位要及时开栓供暖。各类临时救助对象的采暖费情况审核结束后,救助资金在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列支。对经终审后符合条件的各类救助对象要逐步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3.稳妥理顺和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对确认的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当年交费当年开栓,其陈欠采暖费暂挂账处理。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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