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纠正和制止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屡禁不止,土地监督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进一步严把土地“闸门”,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依法合理用地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依法合理用地,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用地,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擅自超计划用地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必须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征地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征收征用土地,要坚持“四个必须”:一是必须控制征地总量。认真把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批环节,坚决杜绝征地过程中存在批少征多、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必须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的征地工作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加大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征地,限期整改。三是必须落实征地补偿办法。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核定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及时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四是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计。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同时,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防止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不得设定任何不公平竞争的条件。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严格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土地。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使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加强土地资金管理。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强化收支管理,是落实土地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土地收益用于“三农”比重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的需要。各地必须按规定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缴纳,其缴纳范围应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并加收滞纳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要加强对土地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土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土地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土地管理和调控责任,严明法纪,加强对土地管理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是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保障。
严格实行问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案件要坚持下查一级的原则,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的各类开发园区主导、默许下发生的违法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组织查处。
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各地要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高科技监察手段,提高执法监察效率。要建立健全镇(乡)、村土地监管员队伍,实行建设用地挂牌施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认真落实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情况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对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及时而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将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对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的、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的,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违法违规截留、挪用、使用土地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提高土地执法效率,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大监察力度,把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责任追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对2004年10月颁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来本地区的土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监察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