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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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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池政办〔200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5年我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以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人群逐步扩大,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工伤保险扩面进度不快,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比较集中、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仍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这不仅影响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建设,而且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和工伤待遇的全面落实,诱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池政〔2004〕77号)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为确保农民工工伤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切实减少工伤矛盾纠纷,池州经济开发区、各县(区)工业园区所有生产企业均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使用农民工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应允许其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办理。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补征2005年1月1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

      

      四、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委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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