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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解落实“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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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分解落实“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统计改革,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要进一步规范地区GDP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地区GDP核算方案,认真实施地区GDP下管一级集中核算制度,严把数据质量关和发布关。要不断拓宽统计调查领域,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重要原材料、水资源消耗和土地使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认真做好各项评价指标的数据评估认定工作。

        (二)提高统计服务水平。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做好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要强化统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能,改进统计资料发布和查询途径,利用网络和媒体平台,积极为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经济社会信息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政府管理要求,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大投入,提高政府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要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联网,全面推行统计对象网上直报,实现统计数据在线处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提高信息共享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及统计直报的单位、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

        二、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一)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要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和农业普查等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建设氛围,杜绝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资料。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地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要切实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要着力加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主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要认真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杜绝重复统计和漏统现象。

        (四)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各级政府要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三、夯实统计基础,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县级统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健全县级经济社会调查队,充实必要的力量,开展和加强能源统计和服务业统计,扩大城镇、农村住户调查样本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工作提供 科学的监测和决策依据。

        (二)高度重视和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中,乡镇、街道的统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按照浙政发〔2005〕11号文件的要求,在各乡镇、街道建立承担综合统计工作的机构,整合现有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能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专职统计人员。各行政村也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工作需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保证有一定力量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任务,着力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

        (三)不断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协力、互补、共享"局面。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畅通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统计、会计、业务资料的渠道。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四)扎实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各级统计、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打造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高素质统计队伍。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各单位统计人员,及乡镇、街道和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真正做到“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

        (五)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统计部门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职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为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条件,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对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以保障。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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