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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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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6〕19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多年来,村卫生室在为农村居民的健康,特别是在为农民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全市村卫生室还未充分履行以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为主的公共卫生职能,其综合服务能力离农民健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发挥村卫生室在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中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全市农民健康,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村卫生室应坚持集体举办和政府扶持的原则,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承担本村村民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职能。

        二、举办主体和管理体制

        村民委员会是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村卫生室也可由村委会与乡镇卫生院联办。村卫生室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出卖、转让、出租,逐步改变以经济承包方式承包给个人经营的状况。个人和其他非村委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村卫生室命名。村卫生室实行统一定点布局、统一药品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

        (一)统一定点布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合理进行村卫生室的定点布局。

        (二)统一药品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保证药品质量,严格用药规范,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统一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村卫生室的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统一招标代购,也可由当地药品批发企业配送。乡村医生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建立统一的药品进货检查验收、药品保管等药品管理制度和台帐。乡镇卫生院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村卫生室的药品管理工作。

        (三)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业务上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处方、统一门诊病历、统一门诊日志,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各项诊疗操作和消毒技术规范等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四)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卫生室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发票。财务收支可以由村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入上交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村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室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确定其从业人员的报酬。

        采用分级负担的原则支付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费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和慢性病随访等工作,政府应按照其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县级财政安排一点、镇乡财政支付一点、村集体承担一点等办法解决。

        三、机构设置和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置原则。整合乡镇、村两级卫生资源,村卫生室纳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整合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村卫生室。确因人口多、区域范围大,需另行增设医疗机构的,按个体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和管理,或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执业地点必须在本行政村区域范围内。

        (二)机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设置,有独立的工作用房,面积应达到40平方米以上。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村卫生室用房一般应达到50平方米以上。村卫生室工作用房的建筑质量和功能布局必须符合医疗用房标准要求,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开展输液业务的还应单独设置输液室。药品储存场所(含药品柜)与诊疗场所应明确分隔,不得临街以柜台、橱窗、敞开等形式设置药品柜。药品储存场所应有控制温湿度和存放有温度要求药品的设备。

        (三)村卫生室开展输液项目,必须符合输液条件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

        四、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患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不得在村卫生室执业。

        3.有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正派,服务态度优良,群众满意度高。

        (二)聘用程序。村卫生室聘用执业人员,须由村委会提出聘用人选报乡镇(街道)医管会初审,医管会初审同意后,由村委会与拟聘人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后聘用,并报医管会备案。被聘用人有变更执业地点等需要进行变更注册的,由被聘用人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服务功能

        村卫生室承担所在行政村的预防保健工作和对村民的一般医疗服务,协助村两委会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对村民的健康教育,做好健康教育资料的征订和分发,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积极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助村委会发动村民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改水改厕技术指导的业务联系,督促村民搞好环境卫生,负责卫生村创建的联系工作。

        (三)负责本村疫情报告。协助做好传染病管理和疫点处理。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四)协助本村的计划免疫管理。及时掌握本村常住、暂住和流动人口中的接种对象情况,及时通知适龄儿童参加计划免疫。负责本村预防接种通知单的分发。

        (五)协助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婚前保健、孕产妇和婴幼儿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动员预婚青年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动员孕妇接受孕期检查,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宣传科学育儿知识。

        (六)协助做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药品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家宴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上报新开设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

        (七)协助承担本行政村内慢性病患者的随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做好死亡调查工作。

        (八)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九)承担本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医学处置;负责做好本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外伤害和其它急、危、重病人的现场应急处理;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并做好转诊服务。

        (十)完成乡镇(街道)、村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监督与考核

        乡镇(街道)医管委、乡镇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必须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每年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考核,奖惩兑现。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和从业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暂缓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校验,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实施要求

        本《意见》下发后,凡新设村卫生室均应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已设立的村卫生室,必须按本《意见》要求加快规范化建设步伐。各县(市、区)要将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制订实施规划,落实政策措施,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均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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