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5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和《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4号)精神,促进我市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顺利实现,现将《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和《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4号)精神,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技术进步为根本,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考核范围及主要考核指标
(一)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按2005年价格计算,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到5.47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年降低率为4%。万元GDP电耗下降到3506千瓦时/万元,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年降低率为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7.18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降低率为4%。
(二)考核范围
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2000吨标准煤(以2005年统计数为准)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三)主要考核指标
综合指标:1、万元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采用2000年可比价);2、万元GDP电力消耗量(Kwh/万元)(GDP采用2000年可比价);3、万元GDP水耗(吨标准煤/万元)、万元GDP水耗降低率(%);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重点用能单位指标:1、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单位产品);2、万元产值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万元);3、万元产值电力消耗量(Kwh/万元);4、万元产值水消耗量(Kwh/万元);5、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投入(万元);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万吨)及综合利用率(%)。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工业的秘书长、市经委主任、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农林局、酒钢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经委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节能降耗及日常节能工作的开展。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解决节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二)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积极调整工业结构
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在工业领域,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三)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1、健全机构。成立“嘉峪关市节能监察中心”,隶属市经委管理,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其职责主要是: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信息咨询、交流与合作;加强节能监督、检测,对国家及省、市节能法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宣传节能法规、开展节能培训,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2、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节能资金、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节能工作责任、节能宣传与培训、能源专责工程师等)。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要制定本单位节能降耗计划和先进合理的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3、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媒体、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逐步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四)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1、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建立节能降耗统计公报制度,经委、统计局每半年定期公布全市能源消耗情况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市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3、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状况、能源计量工作的跟踪检查和指导监督。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耗能设备计量、台帐建立、报表报送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罚。
(五)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1、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投入,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所需经费从财政挖潜改造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一是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宣传、培训和工作经费,组织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节能监测及节能奖励。所需费用由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市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节能率达到60%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提出项目贴息意见,会同财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部分给予贴息扶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2、实施促进节能的鼓励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加快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节能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和节能技术产业化,加快推广节能设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入国际通行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节能改造,开展与国内外EMC公司的实质性合作。
四、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并于限期内达到节能降耗目标,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政府每年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处罚
对不认真实施节能管理,没有采取节能降耗措施,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在限期内没有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用能单位和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