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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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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刑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71号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苏政发[2006]105号,以下简称《意见》)。6月27日,国务院、省政府召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贯彻《意见》的各项工作措施。近年来,我市火灾防控能力、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和不可控因素仍大量存在,全市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8月25日,市政府召开第39次常务会议,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行了专题研究。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和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组织力度,完善和落实各级消防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意见》要求,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落实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重大消防隐患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宣传教育、农村消防工作及消防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时间进度和量化考评标准。要完善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年初制定目标、年中进行检查、年终综合考核的工作步骤,将消防工作与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相挂钩,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地消防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考核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实施奖惩。

      二、依法监管、完善机制,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进一步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定期召开消防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消防监管工作,推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监、质监、工商等综合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对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建设、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商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推行标准化管理,提高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新闻单位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要研究制定消防项目审批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程序。凡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审批。各地要组织对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进行明确,制定规范合理的审批流程,指导和督促行政审批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要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推动保险、信贷与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挂钩,大力发展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风险。要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及时向公众提供有关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以及涉及公安消防安全的信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地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机构要将消防安全列入公益宣传范围,有计划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技能,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部门要加大对消防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工作,社会单位要切实抓好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积极推行消防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相关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三、加强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各地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人身安全的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多合一”建筑等为重点,采取坚决措施,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源;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技术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各地已挂牌督办的隐患要力争年内整改完毕,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整改的,必须列出计划,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危及公共安全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要严把隐患整改验收关,适时对已销案的隐患进行复查,坚决防止反弹。

      四、加强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依据《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扬州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尽快完善和修订县(市)及各乡镇消防规划,认真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各地要按照《消防法》和《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程序,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今后在城镇建设中一定要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队(站),不欠“新账”;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严重不足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3年内还清“旧帐”。

      按照扬州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按时完成建站任务。2006年建成广陵产业园特勤消防站,2007年建成化学工业园区消防站,2007年至2010年规划建设沿江兼水上消防站、新城西区消防站;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化学工业园区消防站建站任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沿江兼水上消防站建站任务,市新城西区管委会落实西区消防站建站任务;在化工园区消防站投入使用之前,协调仪征化纤公司、仪征石油分输站及仪征市公安消防大队共同做好化学工业园区的消防工作。结合城区实际,在距离城市中心消防站较远的大型社区,试行建立依托社区设置消防执勤点(小型消防站)。市区今明两年建成文昌小区、美琪小区、连运小区消防执勤点(小型消防站)。2006年至2008年,各县(市)及邗江区要完成第二消防站建设,同时要在远离中心城市、经济相对较好的中心乡镇建设二级普通消防站,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消防队领导,承担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各级政府应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本着坚持标准、功能完善的原则,在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建设到位。

      各地要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建立完善乡镇消防组织网络,保证农村消防工作必需的经费。要大力推进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油、用气,提高农民识灾防灾能力。

      五、加强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按照《意见》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功能拓展和有效处置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需要,各地要购置一批专勤装备器材,配全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备份,到2008年底,市及各县(市、邗江区)都要增购举高消防车、空气压缩泡沫车,以更好地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中的作用。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消防的投入,并与各级消防部门共同制订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等购置计划,逐步添置到位。要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消防站建设,加快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征招工作,积极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义务)消防组织。要立足处置各种特殊灾害事故的实战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努力提高处置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各地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参加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多种救援力量的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消防法》及财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保障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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